全国标准:每月1200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例如山东是2100元;
一、最低标准:中织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2、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3、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4、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5、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6、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一。
7、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印发
二、山东省的标准:〈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精神,……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1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700元。各市、县(市、区)及中央驻鲁单位参照执行。
二、经费渠道。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发放离休费的渠道列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凡护理费已纳入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护理费未纳入统筹项目的,仍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