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亲一直由大女儿照顾,医药费还要和二儿子平摊吗?

我奶奶有两个孩子,一个是姑妈一个是我爸爸。家中83岁的奶奶一直是由其大女儿---也就是我姑妈照顾的。因为姑父去世的早,姑妈也就算没有婆家了,一直跟自己老妈住。爸爸是奶奶的儿子,他对奶奶不错,但是他跟我妈、我我们一家三口住,平时也给点钱给奶奶或者经常去看望奶奶,但是他不和奶奶住,那么现在奶奶病了,治病所需的所有费用,应该是两个子女平摊吗?如果姑妈那一方以她一直照顾奶奶为由,想不掏或少掏,法律上允许吗?
照顾老人是我们应尽的义务,这一点我很清楚,问题是现在家中大人之间起了一点纠纷,需要理清思路。给我讲伦理道德的朋友就免开尊口了,我知道应该孝敬老人。希望懂法的朋友以法律为依据帮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再次感谢所有帮我的人。谢谢!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对赡养义务的定义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

  一、经济上供养
  有抚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候,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子女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如果父母有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经济收入,或者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或者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本身生活的,子女可以在经济上不供养父母,但出于尊老爱幼的风俗,子女对父母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上段所说的成年子女本人无经济收入,但是已婚而配偶有经济收入的,也不能免除支付赡养费的义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二、生活上照料
  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难,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父母,如果子女不尽到照料义务,而父母的收入又不足以支付保姆费用的,父母有权力要求子女承担该部分费用。

  三、精神上慰藉
  精神上慰藉是指满足老年人精神上、心理上的需求。但是该义务不能要求子女强制履行,只能靠社会道德和社会伦理来调节。

  你父亲和姑妈都应该为奶奶掏医药费,不能不出。如果她对老人提供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生病期间的主要护理,可以少掏一点。

  一家人坐下来商量一下,老人正病着呢,家和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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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08
《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依法履行赡养的义务。该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子女就应履行,直至父母死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虽然子女都负有赡养义务,但也不是绝对平均分担。因各种客观条件的不同,如经济收入的不同,家庭成员人数的不同,子女负担的赡养费也应有所不同。如你所说的话,你姑妈平时对老人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方面尽的义务确实比你父亲多很多。同时要客观评估一下你们两家的经济情况,你姑妈一个人,我想收入不会太多吧。所以即使是法断你们家也是应该在经济上多出一些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