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蔬菜恒温库需要审批吗

如题所述

保鲜技术是用于储藏水果、蔬菜的方法。目前在城镇和蔬菜基地多采用恒温库储藏果蔬。土窖和埋藏是北方农村利用地温储藏果蔬的简易方法。从道理上讲,就是用调节储藏室环境温度,使果蔬处于低温冬眠状态,达到延缓果蔬自身营养消耗,控制细菌生长,延长保存时期目的。但由于是单一温度调节,从效果上看,储藏时间较短,适合储藏品种少,损耗较大。

气调保鲜技术,是应用于储藏水果蔬菜的一种先进科学的方法。亦可用于储藏中草药材、粮食及其他特种货物需要定期保持储藏的方法。被业界称为21世纪的技术。

气调保鲜技术与一般保鲜技术不同处在于,将被采摘下来的水果、蔬菜、看为生命体,仍然在吸收氧气,消耗自身营养,维持其生存,一旦营养消耗殆尽,果蔬开始衰变,直至腐化变质。气调保鲜技术是通过调节果品蔬菜储藏室的环境温度、湿度、空气中氧含量和二氧化碳含量等四个参数,达到满足不同品种生存需要的最低氧气含量,调节果蔬品种的代谢量,保持果蔬品种营养,实现延长储藏期并保持果蔬有良好品质。例如,苹果在恒温库可储10周,气调技术库可储28周,恒温库储后苹果失水份,果实发软,而气调库储后,鲜度、硬度如刚入库状态,差别非常明显。又如栗子,恒温库可储三个月,气调库可储六个月,气调技术储藏比恒温储藏期要长一倍左右。这对果蔬产品的产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气调技术发展趋势

气调保鲜技术,国外研究开发的比较早,上个世纪80年代已达到规模性发展。如:意大利形成果蔬产品的产、供、销气调链,就是说,产地建气调储藏库,运输用气调车,销售有气调周转库,这样保证市场果蔬商品丰满新鲜。我国为了推进该项技术开发应用,也从80年代开始先后从日本、德国、澳大利亚,波兰等国先后引进示范库和建库技术,相继建设了一批气调保鲜库。当时没能普及推广,很重要一点是正处计划经济时期,特色农业没有形成,先进的仓储企业也没能发展起来。另外,不论是引进设备和技术,没能和中国国情相结合,而且建库投资费用比较大,用进口技术建库投资每一吨储量需3万元,新建一个100吨储量气调库需投资300万元。国外储库降氧都采用燃烧丙烷或液化气。

气调保鲜技术,在国内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结合国情进行技术开发。经过反复实践,形成自主创新建库技术,解决了砖结构储库的气密技术关键,精化了技术设备配置,优化了调气工艺。储库降氧采用先进的碳分子筛物理吸附方式,对储藏的果蔬无任何负作用,完全达到绿色食品的要求,并取得了专利。

由于建立了新的气密结构理念,拓展了建库思路,可新建亦可改造原有砖结构建筑为气调库;可增加恒温库和冷藏库的气调功能。可建成从10吨-500吨以上不同储量的气调保鲜库,投资仅为国外引进技术建造相同储量库的1/3-1/5。为推动气调保鲜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创造了条件,为用户拓展产业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三、 气调技术和气调库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

河北迁西县产的贡栗,由于用气调保鲜技术储藏,储藏期达到8个月。在哈尔滨市成立一家公司经销糖炒栗子,半年销量达500余吨,产值超过千万元,取到了很好的经济效果。

1997年在山东烟台,气调技术储藏樱桃,国外资料提供樱桃只能储1个月,而他们储藏45天,出库时果实碧绿,口味不变,进库收购价9元/500克,出库时售价20元/500克。

气调技术储藏费用大家是很关注的。2001年在山东烟台2间10吨库,分别储7000公斤桃,和5500公斤红提子。储藏一个月的设备耗电量1000kw,电费0.84元/kw,经核算,储藏1个月每公斤水果需增加成本0.0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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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14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从具体用途来看,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件)要求,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因此,以上问题中提及的兼做车库、育种、育苗场所等的窑头房,既包括生产设施用地也包括附属设施用地。
从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来看,设施农用地应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与破坏。按照12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因此,以上问题中提及的面积在3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窖头房,需要结合项目用地总规模具体判断是否合理。
如果该项目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还必须办理相应用地手续。按照127号文件要求,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可见,设施农用地不管占用耕地还是非耕地,原则上都必须以办理有关手续为前提,否则不得动工建设。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户补办手续,已经是实践中较为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如果农户执意不补办,国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查处。否则,一旦因设施农用地失控导致耕地大面积破坏或被占用,国土部门要承担渎职责任。对于设施农用地的监管,按照127号文件的要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