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系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达几天后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如题所述

环保系统对违法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如果违法单位拒不改正的,环保机关可以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  

法定期限为十五日。  

处罚前,环保机关应该给违法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然后由违法单位进行陈述和辩解。

扩展资料

新环保法提出,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环保部发布的按日计罚征求意见稿,将此具体为8种情形:未批先建排污、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未取得许可证或与许可证不符的排污、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排放违禁污染物、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及其他情形。

对新环保法中未具体规定的按日计罚期限,环保部的办法将其明确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复查期限为决定书下达后30日内。按日计罚的基数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30天是根据具体的环境执法实践及考虑到企业压力设置的标准。该负责人进一步解读,送达责令整改书后,30天内环保部门随时可能复查,如果复查未整改,就按日连续处罚,如果改正则不进行处罚。

如果环保执法人员在复查最后期限,即第30天去复查,发现企业未整改,那么按日计罚的金额,就是原处罚金额乘以30天,这与此前的无上限有所区别。

按照办法的表述,未改正的,环保部还将在按日计罚的同时,作出新的整改书,进入新的按日计罚周期,多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天数累计执行。这样按日计罚的金额仍将大大超过单一的罚款金额。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昨天还表示,对已经整改的,但仍有违法排污行为的,将同时适用其他处罚。但对排污者在30天的整改期内认真整改,但在30天后继续排污的情形,环保部表示目前还只能依赖公众监督和举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环保部:8种环境违法行为 30天内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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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23
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般应遵循听证程序3日和陈述申辩7日(陈述申辩环保部有过答复期限为7日),同时还应满足责令改正的限期时间。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环保系统对违法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如果违法单位拒不改正的,环保机关可以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
  法定期限为十五日。
  处罚前,环保机关应该给违法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然后由违法单位进行陈述和辩解。
第3个回答  2015-05-18
目前,发现违法行为无法改正与否,都要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按日计罚。
第4个回答  2015-04-15
责令改正的期限过后就可以处罚告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