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成都市食品送检在什么地方我买的蜂糖,我觉得有问题想送去检验

如题所述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地址:武兴二路10号


对外服务-业务须知

一、    业务接洽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下午5:00

二、    业务范围及检验须知

1.     监督检验

(1)对委托方的要求[委托方为各级食品(含保健品及化妆品)、药品、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机构]

 a)提供抽样记录及凭证(如有需要,抽样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

 b)提供签封完整的检验样品,数量一般为3倍全检量,其中一份为预留样(一般为1倍全检量),另一份为检验样品(一般为2倍全检量);如检验数量不足,请注明检验项目或对检验要求进行情况说明。

食品(含保健品及化妆品)所提供的样品量应能满足检测项目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复检,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5kg。

C)委托方提供授权本中心从事食品(含保健品及化妆品)监督检验的文件或协议等。

(2)受理条件

   a)监督检验样品应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如: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等);

   b)检验目的、检验项目明确;

   c)特殊样品、案件样品应在样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上注明;

   d)确认检验标准和评价依据;

   e)中心能力和资源满足检验要求;

   f)符合国家对食品(含保健品及化妆品)、药品、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监督检验的其他规定;

   g)在抽样记录及凭证上的检验单位经手人签名处签名视为受理。

(3)检验周期

         一般情况下药品监督检验为30日。食品(含保健品及化妆品)、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监督检验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检验时限完成。

  (4)收费

      监督检验不向被抽样单位收取检验费。

(5)投诉

       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药品监督检验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日内(农产品监督检验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单位或上级检测机构提出复验申请(应符合受理要求),逾期即视为认可,不再受理复验申请。

如对食品检验报告书的结论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报告之日起或在指定领取报告期限终止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或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做复检。

2.评价性检验

(1)对委托方的要求

  a)委托方应提供评价性抽检方案;

b)提供抽样记录及凭证(抽样记录应全面、准确地反映样品的信息);

    c)提供签封完整且与抽样记录单信息一致的检验样品,所提供的样品量应能满足食品检测项目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复检。

(2)受理条件和内容

   a)检验样品应符合委托方下达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技术要求,包括样品无污染、无破损,样品数量满足检验的要求;

   b)检验目的、检验项目明确;

   c)特殊样品应在样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上注明;

   d)确认检验标准和评价依据;

   e)中心能力和资源满足检验要求;

   f)在抽样记录及凭证上的检验单位经手人签名处签名视为受理。

(3)检验周期

     评价性检验时限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检验时限完成。

  (4)收费

 评价性检验不向被抽样单位收取检验费。

3.委托检验

(1)对委托方的要求

    a)药品委托检验提供委托单位介绍信、法人授权书等证明材料(如有需要,委托方应提供相关资料,如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一般情况不接受个人委托);

    b)委托检验的样品应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来源确切;中药

      材应标明产地、调出单位;

   e)符合受理条件,按要求在样品接洽大厅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

(2)受理条件

   a)委托检验样品应符合有关规定(如: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等);

    b)检验目的、检验项目明确;

c)委托方确认检验标准,如委托方未指定标准,我中心(所)选用的标准须经委托方确认;

d)中心能力和资源满足检验要求;

e)特殊样品、特殊要求应在委托检验申请单备注栏中注明;

    f)委托检验只对委托检验样品负责;

    g)一般按要求双方对委托检验样品共同签封(如无预留样应在委托检验申请单备注栏中注明或写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h)符合委托检验的其他规定;

i)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j)双方签字或盖章后视为受理。

(3)检验周期

      一般情况下在协商的检验周期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周期从合同受理及收取检验费后开始计算。

(4)检验费用      

      药品委托检验按发改价格[2003]2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收取检验费。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按川价字非(1992)15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及川农牧法规字(1995)第1号转发《关于四川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收取检验费。食品(含保健品及化妆品)检验按照川卫计发(1996)第065号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5)投诉      

   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药品委托检验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日内(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委托检验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我单位或上级检验机构提出复验申请(应符合受理要求),逾期即视为认可,不再受理复验申请。

如对食品检验报告书的结论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报告之日起或在指定领取报告期限终止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或向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做复检。

4.香港中成药注册检验

(1)对委托方的要求

  a)提供委托方介绍信或委托合同(如有需要,委托方应提供相关资料,如质量标准);

 b)提供香港中成药注册检验的样品应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来源确切。

(2)受理条件

   a)香港注册检验样品应符合有关规定(如: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等);

   b)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明确;

 c)委托方确认检验标准;

d)能力和资源满足检验要求;

e)只对送检样品负责;

  f)一般按要求双方对送检样品共同签封(如无预留样应注明或写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g)符合香港中成药注册检验的其他规定;

h)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i)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受理。

(3)检验周期

      一般情况下在协商的检验周期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周期从合同受理及收取检验费后开始计算。

(4)检验费用

按发改价格[2003]2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收取。

(5)投诉

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所或上级药检所提出复验申请(应符合受理要求),逾期即视为认可,不再受理复验申请。

5.医院制剂注册检验

(1)对委托方的要求

    a)提供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受理通知书;

    b)提供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及凭证;

    c)提供注册申报资料;

    d)提供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用样品,样品数量一般应为3倍的全检量。

(2)受理条件

    a)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样品应符合有关规定(如: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等);

    b)相关申报资料齐全;

    c)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的其他规定;

    d)双方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送样记录及凭证上签字/盖章视为受理。

(3)检验周期        

一般情况下应在4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周期从合同受理及收取检验费后开始计算。

(4)检验费用

       按发改价格[2003]2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收取。

(5)投诉

       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所或上级药检所提出复验申请(应符合受理要求),逾期即视为认可,不再受理复验申请。

   6.药品进口检验

(1)对委托方的要求

    a)提供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口岸检验通知书;

    b)报验单位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2)受理条件

    a)我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

    b)我所在进口药品存放地抽取的检验用样品;

    c)报验资料齐全;

    d)符合药品进口检验的其他规定;

    e)双方在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上签字/盖章视为受理。

(3)检验周期

       一般情况下应在2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周期从合同受理及收取检验费后开始计算。

(4)检验费用

       按发改价格[2003]2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收取。

(5)投诉

      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所或上级药检所提出复验申请(应符合受理要求),逾期即视为认可,不再受理复验申请。

7.空气洁净度检测及农业环境监测

(1)对委托方的要求

    a)提供空气洁净度检测/农业环境监测所需的相关资料;

    b)符合受理条件,按要求填写委托检测/监测申请单。

(2)受理条件

    a)检测项目、检测区域/监测产地及场舍明确;

 b)符合空气洁净度检测/农业环境监测的其他规定;

    c)双方在委托检测申请单上签字/盖章后视为受理。

(3)检验周期

       一般情况下在协商的检验周期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周期从合同受理和收取检验费后开始计算。

(4)检验费用

       空气洁净度检测按发改价格[2003]2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收取。农业环境监测按川价字非(1992)15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及川农牧法规字(1995)第1号转发《关于四川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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