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抽回的资本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如题所述

企业经工商部门核准减少的投资资本,投资方相应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属于应纳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投资方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要相应抵减该项投资的成本。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分配所属期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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