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废重型卡车,每辆补贴1、8万元;2、报废中型中型卡车补贴1、3万元;.报废轻型卡车,每辆补贴9000元;4、报废微型卡车,每辆补贴6000元;5、报废大型客车,每辆补贴1、8万元;6、报废中型公交车每辆补贴1、1万元;7、报废小型客车(不含汽车)每辆补贴7000元;8、报废微型客车(不含汽车)每辆补贴5000元;9、报废1、排量车35升以上,每辆补贴1、8万元;10.报废1升(不含).排量车35升(不含),每辆补贴1万元;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车、专用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