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殡葬改革新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丧葬制度改革:三个禁止 1、禁止擅自土葬及二次棺葬,积极鼓励火葬 推行殡葬制度改革,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即火葬取代土葬,逐步向生态型安葬过渡。对于擅自土葬及二次棺葬的行为加强引导与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火葬。 2、禁止私自修建墓园、墓地以及其它殡葬设施 对于殡葬设施的修建方面,国家同样有着严格的管控措施,诸如像私建墓地、墓园以及其它殡葬基础设施的行为在农村是明令禁止的。 3、禁止擅自生产与销售涉及封建迷信相关的殡葬用品 涉及到乡村殡葬,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与封建迷信相关的行为,而依照《殡葬管理条例》,国家是明令禁止生产与销售与殡葬相关的封建迷信用品的,比如冥币、豪车纸扎等等。 丧葬制度改革:两个严查 1、严查私占耕地土葬及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祠堂、墓地等等行为 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唯一用途是农业生产,严禁任何形式的非农化操作。随着殡葬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对于乱占耕地土葬以及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祠堂、墓地的行为将会进行严厉打击,不仅要求拆除复垦,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严查丧葬恶俗,杜绝封建迷信 农村丧葬恶俗比如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热歌艳舞、职业哭丧等等。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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