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消offer赔偿标准

如题所述

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应聘者明确表示到公司工作,双方应该受到约束,公司拒绝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具体包括:
1、需要赔偿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后应得的工资损失、可得经济补偿金的损失。
2、需要赔偿劳动者在此磋商过程中而支出的损失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体检费等。
3、赔偿劳动者由于答应了企业offer,错失其他就业机会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而放弃了其他单位的入职机会或者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由于间接损失难以确定,在具体裁量时,还需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及意愿、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等多重因素合理地加以衡量。
直接损失即劳动者的直接财产减少,通常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准备面试的交通费用、邮电费用、住宿费用等合理损失;
(2)为履行合同做准备而支出的费用,如为履行被录用岗位职责而参加培训的费用、相关特定岗位体检的费用等。
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前,应充分考虑企业内部战略规划及岗位需求,对有意向的劳动者提前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后,再发放录用通知。劳动者也应当再三确认“新工作”是否落实,防范潜在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导致产生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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