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要账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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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欠钱不还赖账人录音举证自投罗网 被判偿还16万元
借款人欠钱不还,还拿出录音证据来证明,结果偷鸡不着蚀把米,恰恰是录音出卖了他。近日,市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录音证据判决王某偿还其借朋友许某的16万元。
王某辩称,这16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之所以写下16万元借条是为帮助原告许某向其妻子隐瞒其向高利贷借款一事,因此不同意还款。此外,王某还提供了一份与许某总时长达7小时的电话录音,意欲证明自己实际并未借款。
但恰恰就是这段录音成了法院判决许某胜诉的关键证据。 据了解,许某虽然手持王某所写的欠条,但未能提供直接的款项交付凭证。
而王某所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中却明确有“实际我才借多少钱呀,工地上拿下钱来我第一时间就先给你”等关于实际借款和还款的陈述,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许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存在借款事实,故判令王某返还许某借款。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主审法官在审查关于电话录音内容的记载时发现,王某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能让许某背负这笔16万元的款项。
因此,法院认定许某与王某之间存在16万元欠款事实,故驳回王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