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八章 附则

如题所述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在处理费用收取方面,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机监理机构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收取相关的农机事故处理费。


关于事故地点的定义,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地”特指农机事故实际发生的旗县区域。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本规定将人口划分为“有固定收入的”和“无固定收入的”。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指的是直接参与农林牧渔工作的农牧业人口,其收入计算基于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农村牧区劳动力的平均年纯收入。非农业人口则以其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和津贴等为依据。


而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群体,如持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的劳动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人员等,他们的收入以事故发生前从事的劳动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为准。


最后,"无收入的"定义指的是主要或全部依赖他人供养,或者虽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人。他们的生活费用依据的是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牧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或城镇居民的消费性支出额,作为评估标准。


扩展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已失效法规。该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9日颁布,同日生效。201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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