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四个月怎么算

如题所述

法院判四个月,如果是拘役的话,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是管制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4个月刑期的,只有管制与拘役两种情形。

人民检察院量刑四个月的,人民法院会按照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进行判决。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对被告人的量刑作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四个月的的刑罚。但是,存在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纳,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判处刑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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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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