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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公发【2003】25号)

作者:治安支队 来源:[网站内]市区、部门信息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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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2002年11月22日,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42号,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对我省户籍管理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省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力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推进富民强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上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应对“入世”挑战,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对推动我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促进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

   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实施

  
各地要按照《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对取消户口性质、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改革省内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等改革措施,2003年5月1日前全省落实到位;对建立城市户口条件准入制度等其他改革措施,于2003年7月1日前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引导改革健康顺利开展。

   三、正确把握改革方向,严密户籍管理

   鉴于这次改革力度较大,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作衔接,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严密户籍登记,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工作。

  
(一)全省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从2003年5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新印发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迁移证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在办理户口迁移变动手续时,要逐步取消原有居民户口簿内页、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的户口性质标注。打印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别”不再区分农业、非农业,一律打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二)全面建立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取消“农转非”制度,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其中被企业录聘用的应办理社会保险),以及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县级市城区、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依据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条件进行户口准入。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具体准入条件,本着逐步放宽的精神,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县以下地区合法固定住所的面积不作限制,城市合法固定住所包含“二手房”。

  
(三)城市引进的人才可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以及单位集体户口或其亲友家落户。申请入户时,应提供相应的法定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证明,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劳动合同,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优先办理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国家“211”工程确定的全国100所重点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业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落户条件,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学校统一造册,凭录取新生名册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发《暂住证》。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注销暂住登记。工作单位在外省、市的,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学生,考取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以及考取我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外省籍学生,入学时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将户口迁往(入)学校所在地,按原办法管理。

  
(五)城市市区实行网上迁移户口一所办理制。在完成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换代任务并实现实时网络运行的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城区,全面实施网上迁移户口一所办理制,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市外迁入户口、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注销户口、恢复户口、户口迁往市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办理。

  
(六)简化对特定户口的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户口迁移中需要审批的事项,除疑难复杂户口可由省辖市公安机关审批外,其余一律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省辖市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派出所接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县(市)、区公安机关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工作。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有条件的实行网上审批,方便和服务群众。

  
(七)进一步严密户籍管理,夯实人口管理基础。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按照现住地管理原则,认真开展实有人口基础调查,摸清底数,积累资料,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常住、暂住、寄住登记、注销、迁入、迁出、变更更正等制度,及时调整和充实人口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系统数据准确并不断得到更新。进一步落实对违法犯罪高危人群的管控措施,切实做到对辖区内违法犯罪嫌疑人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提供得出。

   四、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要提请当地政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实施。市县公安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治安户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过细做好工作落实。要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原则和政策规定,把政策交给群众,调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意见》精神,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明确任务和工作要求,防止执行中出现偏差。各地要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有关地方使用的《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应立即取消。同时,严禁以户改为借口收取除户口证件工本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各级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和督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办理户口和违规收费的,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贯彻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管理局。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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