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偷”?偷,就是以隐瞒的方式窃取个人或者集体的钱物,以满足自己的需求,最大化的减少自己个人的损失。这种偷窃,可以是窃取有形的大众最为关注的资金——钱;也可以是窃取其它需要花钱购买的物资,以此使得自己可以少花钱,以至于达到不花钱一样也能白白享用到相关物资的境界。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被告人许某某是物业公司的一名电工,收取好处费后帮网吧实现“用电自由”。很显然,许某某的做法就是偷窃了需要花钱购买才能使用上的物资——电。他身为一名电工,深谙相互交换的精髓,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然后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大开绿灯,给网吧提供用电方面的自由。
在此过程中,双方互惠互利,许某某收取好处费,这是正常工资收入上无法得到的;而网吧,在业内人士的协助下,达到少花钱多用电的好处。双方各取所需,各得其所,这中间,唯一受损的就是国家了。国家的利益,在他们眼里,成了谋取个人私利的交换工具。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利欲熏心,如果没有被发现,后续还有多大损失,难以想象啊。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贪得无厌的人终究是要为自己的贪心付出代价的。面对已经发现的蛀虫,必须要给予法律上的严惩,以警示其他蠢蠢欲动者好自为之。
一、能偷,就能退,全额返还是必须的
既然是偷窃,就意味着他们拿走的是他人的,是国家正当的合理合法的利益,理当及时全额归还,而不得有任何的拖延。因为这些钱物也是别人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出来的,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暗自窃取使用了,自然在别人发现之后,就必须要第一时间返还回去,以弥补一下别人的损失,以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也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二、窃取金额过于大额,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观后效
一般性的小偷小摸,几十块钱,几百,乃至几千,人们发现了,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也都是抱着教育一下的观念就算了,不会再严格追究下去了。但是如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借着职务之便,假公济私,把国家的利益当成了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自己却不需要花一个子儿,反而还能额外拿到好处费,这样的做法,就不能搁置一边,由着他们去私了。
而是要在法律搭建的框架内,对这种触犯了国家利益的工作人员给予严惩,让他们清楚没有什么法外之地,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都一视同仁,都要接受法律的严惩,不容有任何亵渎。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借着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做法,在法律上,不仅强制要求他必须全额返还贪污所得,同时还需要判处一定年限的刑期,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从小到大大家都被家长们灌输着不能拿别人的东西的观念,现在都是成年人了,这种不能拿别人的观念理当深入人心了,怎么还反而倒退回去了呢?正所谓“人心不足蛇吞象”,别到头来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那样的话,可就得不偿失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