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如题所述

关于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 者其他证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上述人员父母双亡,又没 有其他监护人的,因种种原因无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到通知后拒不到场或者不能及时到场的,办案民警应当将有 关情况在笔录中注明。为保证询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在被询问人的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时,可以邀请办案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 者被询问人在办案地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友,或者所在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 见证人到场。询问笔录应当由办案民警、被询问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 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 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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