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是指什么等司法部门通过公证的使用法律

如题所述

司法是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司法”的概念来自西方洛克、孟德斯鸠等一批启蒙思想家学说,司法一词和“正义”、“正当”是同义词语。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说,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其中,“司法”指的主要是国家被动中立裁断纠纷的权力,一切争议的终极解决办法就是司法解决(正义的解决)。司法人员(法官)通过长期司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被称之为司法公信[1]。公信的内涵包括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反映了民众对司法的内心认同、信服和信任。近年来,司法公信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因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法官职业道德构成司法公信建设核心,而司法主体—法官的职业道德则是体现司法公信的核心之基础。

    一、司法公信的核心

    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在法治社会,司法被认为是救治社会冲突最终的方式,与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密切相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必不可少的环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价值取向,是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司法公正基本内涵就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只有公正才能产生司法魅力,才能赢得广泛认同和信任。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的基础。

    (一)司法公正的本质。司法公正本质上是一种价值评价活动,是人把握世界、事物、事件等对自己的价值的观念活动,是人观念地把握事物的意义的活动,并具有相对性和绝对性、主观性和客观性、应然性和实然性的特征[2]。司法公正是检验法治是否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标准。一个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有助于人们树立法治信念,并自觉地维护公平正义的秩序。当司法机关严格公正依法执法与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守法用法有机的结合起来之时,我国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秩序的目标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3]。司法公正通过司法人员即法官的司法活动来实现的,因此,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的业道德直接影响司法公信。

    公正是司法永恒的追求,廉洁司法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公正廉洁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公信力的“信”应该包括三层含义,即信仰、信任、信赖,只有法官和社会公众都具有信仰、信任、信赖,司法公信力才可能产生,公正廉洁司法也才可能真正实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官信仰法律,才会有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不把法律作为谋生手段和牟取不当利益的砝码,有公正廉洁司法的“不愿为”动力;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司法公信力的合法性来源,“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4]”

    温家宝总理指出:“我们现在的社会还存在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收入分配不公、司法不公,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温总理的话语掷地有声,再次强调了社会公平正义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要高度重视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权威内涵。司法的基本职能是公平而有效地解决纠纷,而司法权实质上是一种在法律上认定事实并作出终局结论的权力,因而,在司法程序中,“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权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实质同一的。 学术界说法:权威是一种被正当化了的权力,能够引起人们的自愿服从,而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以强制手段引起服从。司法权是公共权力,必须具有以司法强制手段引起服从的能力,必须同时具有引起人们自愿服从的能力。

    司法权威是由司法拘束力和司法公信力所构成的、公平而有效地解决纠纷并引起普遍服从的公共性力量。其中,司法拘束力是引起普遍服从的强制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不以当事人和相关人意志为转移而对其行为予以控制的能力;这是司法权威的体现。司法公信力则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司法权威是以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的,是体现在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之中的,因此,司法权威的主体同样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三)法官职业本质。法官应该是法治的化身,法官之于法治的意义,甚至远远超过了任何法律规范本身。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都是通过法官司法过程来实现的。法官的道德与学术品质将直接影响人们的法治理念的建立,影响社会和公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同。“由于法律专门化程度的提高,法律将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5]”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职责性、强制性和自律性,这是因为,法官职业道德从属于政治权力,在法官职务范围内的一切职业活动都与权力的运作紧密相连。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中诸多矛盾,需要法律调整,由法院来解决,因此,法官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重大职责,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

    (四)法官职业道德构成司法公信的核心。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权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首先意味着司法裁判者的判断力可以信任和信赖。在美国,人们比较普遍尊敬和敬仰法官,甚至在并不同意他们的判决时也是如此,就是因为美国法官具有精通“法理”的司法职业智慧。美国民众把法官定位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优秀的人,使法官凭借其公认的职业素质和经验获得认同和尊重。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只有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法官的共同价值追求,才能塑造法官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尊荣。法官应当具有很高的社会信任度,从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角度来说,法官是由社会中最讲职业操守、最有法律技能的人充任的。人的行为是靠人的思想支配的,即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为。这是一般性的标准。法官的司法行为受道德思想控制,鉴于职业要求,法官的职业道德,应当是具有群体共性的职业操守和个性修养。共性操守包括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基础、共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共同的法律价值观念和共同的法律理想目标,同时还需有正义感、责任感和荣誉感;个性道德修养包括富有智慧,健康的人格,良好的个人声誉。

    法官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等综合职业素质。构成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不会有法治国家的形成。法官素质的提高会增加社会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心。 法官应当具有的职业素养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维护稳定观、群众利益观和司法权威观,着力提升法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和理顺群众情绪的能力、对突发性纠纷的应急处置能力”。其次,要努力增强驾驭庭审的本领、辩法明理的本领、纠纷调处的本领以及拒腐防变的本领; “今后应借鉴德国、日本选拔法官的做法,规定很高的任职资格标准,在很高层面上对法官进行经验、学识及品行的要求,并通过严格程序挑选法官。[6]”由此,法官的职业道德、声誉以及根植于声誉的信任,必须通过法官队伍的大力提升而获得。法官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相应地,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具有忠实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忠实于国家和法律、自觉服务大局的思想政治品格,具有恪守公正、追求高效、廉洁自律、文明司法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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