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几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几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法律分析
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就是重劳动,现实生活中,臂和躯干都负荷参加工作,比如搬重物、铲、锤锻、锯刨或凿硬木、割草、挖掘等。劳动强度指数: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1、Ⅰ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百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2、Ⅱ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3、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4、Ⅳ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三级劳动体力就是说当事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是属于重劳动的,关于重劳动很多人第一时间会想到农民工,重劳动的平均工作时间跟能量代谢率都是非常大的。如果安排怀孕的女职工从事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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