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
1、第十条 送检的检材,原则上要求是原件,样本材料应符合检验和鉴定的要求。
2、第十一条 对笔迹检验样本的要求是:
(一)、必须是嫌疑人亲笔迹材料。
(二)、与检材字体基本一致,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
(三)、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
(四)、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单字。
3、第十二条 送检的压痕笔迹和复写笔迹等容易损坏的检材时,应妥善包装和运送。尽可能保持原样不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