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天然孳息所有权归谁
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此外,如果原物出于交付状态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用益物权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具体的权利分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以及地役权,如前所述的权利的主要规定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则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5、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区别
法律上,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无论是物质形式还是“收取”性质都有所不同,其具体的区别如下:
1、在物质形式上,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2、在收取的性质当中,一般而言,天然孳息的收取,应依物权法的规定,法定孳息的收取,应依债法的规定。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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