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得了癌症,公司会补偿几个月的工资?

如题所述

工作期间内患癌症,应享受治疗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待遇,可以得到不低于9个月或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按工作年限可以得到最高12个月的工资
一、医疗期期限的长度与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挂钩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中《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内病休期为累计时间,累计计时期内病休视为医疗期内病休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令〔2012〕73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四、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分别发给不低于9个月或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中《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令〔2012〕73号)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最高不超过十二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令〔2012〕7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令〔2012〕7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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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