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不用交的情况

如题所述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8.生育津贴免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12、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16、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18、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19、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20、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21、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22、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23、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4、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25、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26、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27、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28、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29、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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