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商业保险和保险公司的安全性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法》保障,商业保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障。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一句话,只要你投保了人寿保险,你的保险权益就得到法律的保障。
第二个,是医疗险的性质和特点:
商业医疗险和社会医疗险,以及财产保险,它们的保险期间都是一年,不具有储蓄的性质。具有储蓄性质的是重大疾病保险、长期意外险、长期寿险和年金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