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缝针赔偿标准

如题所述

工伤缝针赔偿标准如下:
(一)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 个月;
(二)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 个月;
(三)八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0 个月;
(四)七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2 个月;
(五)六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个月;
(六)五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6个月;
(七)四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 个月;
(八)三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 个月;
(九)二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2个月;
(十)一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 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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