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案件类型: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合并审理共同诉讼具体情形: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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