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休渔期政策

如题所述

2023年休渔期政策如下:
1、实施海域和时间:
(1)7月1日至9月30日,南纬32度—南纬44度、西经48度—西经60度之间的西南大西洋公海海域;
(2)7月1日至9月30日,北纬0度—北纬22度、东经55度—东经70度之间的北印度洋公海海域(不含南印度洋渔业协定管辖海域);
(3)9月1日至11月30日,北纬5度—南纬5度、西经95度 —西经110度之间的东太平洋公海海域。
在上述(1)(2)(3)海域作业的我国所有鱿鱼钓、拖网、围网、敷网、罩网等远洋渔船(不含金枪鱼延绳钓、金枪鱼围网渔船),统一实施自主休渔,休渔期间停止一切捕捞作业。
2、实施要求:
实行公海自主休渔,是积极履行国际勤勉义务、科学养护公海渔业资源、深入参与国际海洋治理的重要举措。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实施好2023年公海自主休渔各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贯。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组织辖区内远洋渔业企业积极贯彻执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培训中心要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和培训宣传工作,确保休渔政策宣贯到位。
(2)强化作业渔船监控和管理。自主休渔期间,禁止我国所有鱿鱼钓、拖网、围网、敷网、罩网等远洋渔船在休渔区域捕捞作业。休渔渔船在休渔期内不得滞留或穿行休渔区,因紧急情况确需穿行休渔区的,按程序报备。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要会同各相关单位加强船位监测和管理,确保自主休渔顺利开展。
(3)加强渔业资源动态监测评估。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要组织有关科研单位、远洋渔业企业,建立休渔区中上层渔业资源综合科学监测体系,通过设立生产信息船、电子渔捞日志、科学观察员、渔业资源科学调查船和已建立的运输船转载观察员数据收集机制等方式,制定周密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案,做好渔业生物学和渔获产量等数据收集和分析研究,进一步跟踪监测和评估休渔成效,为动态调整自主休渔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4)积极配合开展国际合作。加强多双边合作交流,适时向有关沿海国和国际区域渔业组织通报我自主休渔实施情况,分享信息数据和休渔效果,为公海渔业资源的科学养护与管理搭建平台,实现公海渔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请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国际履约研究中心等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国际合作等方面工作。
休渔期其他要求:
1、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休渔。因渔港条件不足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船籍港和靠泊港两地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同意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由靠泊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外省籍渔船来我省休渔或我省渔船跨省在外地休渔的,须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船籍港和靠泊港两地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同意并报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异地休渔。
2、因船舶维修等原因确需移泊的,须由渔船船东提出申请,经船籍港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异地停泊的由靠泊港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同意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3、因防御台风等紧急情况确需移泊的,按防台风等应急预案处置。
4、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一种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
综上所述,休渔期是为了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地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禁止炸鱼、毒鱼。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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