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1、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你可以参考下和你们类似的这个案情的审判:
案情简介:张某向戴某索要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按照约定履行了借款的义务,被告戴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张某可以催告被告戴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同时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被告戴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张某诉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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