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怎么理解?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2条一个说自动续期,一个又说要申请,矛盾不?自动不就是不用申请了吗?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条有两款,第一款是明确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第二款是说非住宅地的建设使用权的期限,依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指引法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和出让方式取得,这款是规定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在物权法没有规定的才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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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照理说是矛盾的,主要因为两个法制定时间不同,物权法制定较晚,专家力争让人大准许自动续期,房管法制定早则没有这种精神。我感觉房管法会再修改。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0-05
这是立法上的一个冲突之处,并且国家暂时对此也没有明确答案。

正由于这是未来的事情(一般也再要等到40年后),现在也没有真正发生过此两部不同法律的不同规定在适用上所造成的“实际情况”需要处理、审理,所以,一切都还在等待国家法规的考虑、完善中。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