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

如题所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了“强制认领”,即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推定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1、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于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2、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这里所指亲子强制认领重大证据,分为两种:

  1、第一种是原告(小孩)与被告(父亲)存在血缘关系的肯定条件:

  (1)原告受胎期间其母与被告有同居、性行为的事实;比如合影照片、录像等;

  (2)证明父子关系的书面材料;比如手术时的签名,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3)被告对原告的抚育事实。比如汇款单,银行转帐流水等。

  2、第二种是原告与婚生推定父亲血缘关系的否定条件:

  (1)婚生父亲因远离、服刑、分居,在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

  (2)婚生父亲有生理缺陷不能进行性行为;

  (3)婚生父亲没有生育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越来越多,为防止亲子关系诉讼泛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对申请鉴定的条件有原则性规定,批复提出:“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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