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贷款还不上可以冻结工资吗

如题所述

是的,民间贷款如果还不上,可以冻结工资。
首先,根据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借款人的工资。冻结工资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冻结工资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人确实存在还款拖欠的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在判决中决定是否采取冻结工资的措施。
此外,冻结工资的具体执行方式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决定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通知债务人所在的单位,要求单位将一定比例的工资直接划拨给债权人,用于偿还债务。冻结的期限一般是根据债务的金额和特定情况而定,一直持续到债务完全偿清为止。
总之,民间贷款还不上可以冻结工资,这是一项合法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补充资料: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应当明确承诺和约定偿还债务的方式和期限,并依法履行。如果借款人无力按约定还款,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冻结工资是一种强制措施,对于借款人来说可能会对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因此,在借款时要谨慎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合理安排财务,避免陷入无法偿还的困境。
以上是关于民间贷款还不上是否可以冻结工资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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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29

将工资存在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或由银行代发工资到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的,则该工资就属于“存款”。

如果此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给付义务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存款。

如果工资不存于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人民法院也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延伸阅读  其他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2个回答  2016-09-07
工资是不会被冻结,因为借款方没有权利来执行,但是你们要是签了借款协议,那借款公司是有权利到法院起诉你的,不过法院会按规定利息来判决
第3个回答  2016-09-02
不可以的,
第4个回答  2016-09-03
会被催还的,严重了会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