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承认”的效果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国际法中“承认”的效果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
(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
2.承认的表示形式:明示、默示
默示承认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互设使馆);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法律承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
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
4.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1)新国家的承认。
这种承认本身并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正式的承认一经作出,将带来一定的法律效果。
(2)对新政府的承认。
与新国家一起诞生的新政府(这个问题被归于国家承认中)和各国平稳的政府更迭都不产生国际法中的政府承认问题。一般来说,只有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带来政府的承认问题。
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新政府的承认应遵循“有效统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问题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5.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一种事实上的承认。
实践中,对于叛乱团体的承认较少发生。同时,在作出上述承认时,一定按照国际法有关规则进行,特别注意符合不干涉内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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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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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2-03
确认某事物在国际法上的存在,从而肯定这一存在所产生的政治和法律后果。国际法上的承认,依承认的对象分为对国家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对民族的承认、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对叛乱团体的承认,以及对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等等。
对国家的承认
对国家的承认是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一个国家而与其交往。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国家内已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家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其交往。国家的一部分领土的分立以及殖民地、附属国的独立,或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合并,就会产生新国家;国家内部发生革命或政变,就会产生新政府。在这种场合,第三国都有必要决定对这种新国家或新政府是否给予承认。
当一个民族起来反抗外族统治,形成自己的政权组织,对本地区许多地方进行有效统治,尽管争取独立的武装斗争尚未完全结束,也可取得作为民族的承认。
按照传统国际法,在一国发生内战的场合,当内战双方各占据一定地区以公开、有组织的武装力量进行斗争,胜负一时难分时,第三国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可以宣布承认交战中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交战团体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战争法进行战争,承认国对双方负有中立义务,也有权利要求双方尊重其中立地位。交战团体在其控制区内行使事实政府的权力,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际上的法律效力。
在一国内部发生武装叛乱,而叛乱者尚未能占据较大地区以公开有组织的武装力量进行斗争的场合,第三国为保护自身利益,可以宣布承认叛乱者为叛乱团体,即不把它看作普通盗匪,并可在其控制区内就具体事务与其交往。
对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
对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是确认其合法性。
在国际法上最重要的是对国家和对政府的承认。对民族、交战团体、叛乱团体、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在现代国际生活中是较少发生的。以下关于承认的论述,都是关于对国家和对政府的承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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