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某事物在国际法上的存在,从而肯定这一存在所产生的政治和法律后果。国际法上的承认,依承认的对象分为对国家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对民族的承认、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对叛乱团体的承认,以及对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等等。
对国家的承认
对国家的承认是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一个国家而与其交往。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国家内已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家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其交往。国家的一部分领土的分立以及殖民地、附属国的独立,或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合并,就会产生新国家;国家内部发生革命或政变,就会产生新政府。在这种场合,第三国都有必要决定对这种新国家或新政府是否给予承认。
当一个民族起来反抗外族统治,形成自己的政权组织,对本地区许多地方进行有效统治,尽管争取独立的武装斗争尚未完全结束,也可取得作为民族的承认。
按照传统国际法,在一国发生内战的场合,当内战双方各占据一定地区以公开、有组织的武装力量进行斗争,胜负一时难分时,第三国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可以宣布承认交战中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交战团体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战争法进行战争,承认国对双方负有中立义务,也有权利要求双方尊重其中立地位。交战团体在其控制区内行使事实政府的权力,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际上的法律效力。
在一国内部发生武装叛乱,而叛乱者尚未能占据较大地区以公开有组织的武装力量进行斗争的场合,第三国为保护自身利益,可以宣布承认叛乱者为叛乱团体,即不把它看作普通盗匪,并可在其控制区内就具体事务与其交往。
对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
对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是确认其合法性。
在国际法上最重要的是对国家和对政府的承认。对民族、交战团体、叛乱团体、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在现代国际生活中是较少发生的。以下关于承认的论述,都是关于对国家和对政府的承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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