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大概是这样的:一天我开车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大约40~50码,突然有一个老人准备横穿马路,我刹车不及就撞上了,人和车都在机动车道内,随后2~3分钟就有交警赶到了,现场也都看到了,要求进行责任认定,因为当时我看对方人还清醒,也能说话,就腿部有骨折,想反正也有保险,就当场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机动车全责。结果对方送到医院后2小时就开始昏迷不醒,现在情况发展已经远远超出当时的想象(如果按全责保险全赔进去还差很多),如果我现在想提出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还有没有可能?如果可以进行责任复判,是向法院提出还是向交警大队提出,要不要拿出什么证据?(因为当时我和交警都以为是一起小事故,都没有拍照或画现场图,整个现场情况只有我和交警还有旁边的一个协管看到,也有少数路人)
补1:现在我向交警部门提出复议,被拒绝受理,他们认为我当时签字就说明已经认定了责任,且拿不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无拍照或现场摄像头)来推翻之前的认定。
补2:在第3天的时候我要求交警部门复核过,就被拒绝受理了,现在已经第5天了,还有没有别的方式方法可以申诉?因为现在病人情况还在观察(可能要一个月甚至更久),如果情况好转也就走保险算了,如果最后情况太差的话保险肯定负担不起,到时若再想对当时责任重新认定还行吗?或是有什么别的途径可以申诉?
有可能的。
(一)行政救济途径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二)诉讼救济途径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中心,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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