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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第18条一人的个人生活用品指哪些交通工具算吗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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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答案 2010-09-16
您好!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个人生活用品,一般是指按照男女性别的不同,归各自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类,男人衣服归男人;女人衣服归女人。如果交通工具价格不贵,如几百元上千元的女式自行车、电动摩托,也可以算是女方个人财产。
如果价格比较贵,虽然是一方专用,也可能不算一方个人财产。如女人用于服饰的名贵珠宝,要当做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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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第1个回答 2010-09-16
车辆不算个人生活用品,车辆在民法中属于特殊的不动产。
相似回答
婚姻法
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
答: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动产,存款,无形财产,
但不包含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等.二
,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三,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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