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三角债法律上一般如何处理?

比如说A欠B10万元,B欠C10万元,那么在什么条件下,C才可以向A追债呢?好像是跟诉讼时效和代位权有关的吧?

当其中债务人B无法清偿其债务时又怠于向其债务人A主张债权的情况下,债务人B的债权人C可以代位向A主张债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外,如果二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可以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抵消。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扩展资料:

企业三角债的解决方案:

在设计关于“三角债”的最优解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们已提出了三种解:

(1)成立一个“清债中心”;

(2)把债权转化为股权;

(3)改革资金市场,建立正常的惩罚制度以确保商业信用的发展。这三个解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需进一步澄清的必要。

三角债首先,经验事实表明:成立“清债中心”,并不必然会解决“三角债”,我们仍然应当弄清,在什么条件下,“清债中心”可以有效地解决“三角债”。

其次,把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建议,可以使部分债务锁链迅速消失,但如全社会都采取这种解法,则会产生两个问题:

(1)对于净债权企业来说,其出借债务的决策并不等于投资决策,如让债权转化为股权,会引起资源误置,因出借债决策与投资产权决策应遵循不同的规则与约束;

(2)变债权为股权的方案并不能缓解流动资金被占用的问题,“三角债”中被拖欠的款项大量是商业信用,占用的主要是企业的流动资金,因此,一旦债权转化成了股权,净债权企业仍然没有得到其急需的流动资金用于正常生产。

第三,改革资金市场与建立惩罚制度的解法有赖于企业制度的真正改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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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4

当其中债务人B无法清偿其债务时又怠于向其债务人A主张债权的情况下,债务人B的债权人C可以代位向A主张债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外,如果二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可以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抵消。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扩展资料:

债务人权利

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两种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的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如,监督权、离婚权等;

2、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不可代位行使。

成立要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行使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其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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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9

当其中债务人B无法清偿其债务时又怠于向其债务人A主张债权的情况下,债务人B的债权人C可以代位向A主张债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外,如果二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可以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抵消。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扩展资料:

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须注意: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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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4-09

债务人B无法清偿C的欠款时,可以行使代位权。让A偿还C的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扩展资料

债权的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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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当其中债务人B无法清偿其债务时又怠于向其债务人A主张债权的情况下,债务人B的债权人C可以代位向A主张债权。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