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涉及四部分: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以及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作的一般性管理规定。此外,国家还制定了防止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专门性管理办法,如《建立健全医院内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等。违反这些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则直接违反了上述制度保障,严重危害或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
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才能构成本罪。具体而言,包括违反传染病防治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如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等管理规定。此外,必须是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且后果严重。后果严重则包括: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造成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造成大量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因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造成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间接的损失巨大的等情况。
主体要件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且必须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资格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资格,而擅自从事上述事务,因而引起菌种、毒种扩散的,不能以本罪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在主观要件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其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虽然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本身是故意的,但由于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出于过失,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