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提升其效能,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成都市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五个主要类别:
该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作为市政府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维护,市局组织设施建设,区级部门负责相应的监督和维护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如公安、城乡建设等,需配合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确保条例的执行。市政府会将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国家和城市发展规划,并进行实施。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需提交验收资料,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才能纳入日常管理。
新建道路时,应同步规划和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可以有偿使用,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需报批。收取的费用应专用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市民有依法使用和保护的权利,并有权举报违规行为。
对于在设施管理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市政府或设施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