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为了强化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提升其效能,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成都市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五个主要类别:



    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等,以及配套的公共设施和规划范围内的土地。
    城市桥涵:如桥梁、过街地下通道和涵洞等。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和相关排水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涵盖河道、河堤、排涝设施等。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在道路、桥涵和绿地等处的照明设备及附属设施。

该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作为市政府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维护,市局组织设施建设,区级部门负责相应的监督和维护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如公安、城乡建设等,需配合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确保条例的执行。市政府会将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国家和城市发展规划,并进行实施。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需提交验收资料,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才能纳入日常管理。


新建道路时,应同步规划和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可以有偿使用,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需报批。收取的费用应专用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市民有依法使用和保护的权利,并有权举报违规行为。


对于在设施管理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市政府或设施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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