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收服务费

如题所述

网贷服务费合法吗

不超过合理范围的服务费合法,如果是单纯的直接向银行贷款,不会有服务费;

一、办理贷款,贷款人需要承担的费用如下:1、手续费。目前有些银行会打着不收利息的贷款方式来吸引顾客的眼球,实则是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收取利息;2、利息费用。利息费用的多少取决于贷款人所选择的银行或者贷款人的个人贷款条件,不同的银行对于收取的贷款费用是不同的,如果贷款人的条件比较好,相对收取的贷款利息比较低;3、违约金。个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如果未能按照合同进行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利通过签订的合同规定的金额来收取违约金。

二、网络贷款的风险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三、谨防骗局1、公司名头比较大,所谓的“诚信集团”“xx贷款集团”“xx贷款集团公司”等,这类公司根本不可能存在,工商部门也不可能允许此类公司名称注册。2、有的会假冒银行或知名公司的名义,但是均没有办公地址,也无法提供真实的公司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3、广告信息中一般只提供手机号及联系人,通过手机号码查询可看出发布者集中位于国内少数几个省份。4、放贷条件容易,不需抵押也不需查看收入情况,基本上是一个身份证就可以贷款。5、当求贷者动心后,骗子们会利用各位理由要求先收取费用,比如“利息、律师费、核实费、保险费、手续费、保证金”等等。

6、当求贷者先付费后,发现骗子的手机再也拨打不通,甚至某些求贷者不知道对方的公司、个人姓名,身份证,甚至连对方身处何地都不知道就已经上当受骗。

贷款公司收取服务费合法吗?

合法。

贷款服务费是指办理贷款业务时收取的费用,一般由银行收取,收费标准视各地情况而定。贷款服务费一般由银行收取,也有由帮助办理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收取的。

贷款服务费,收费标准视各地情况而定。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用缴纳该项费用,仅需缴纳担保费(贷款额度千分之三,最低三百)、房屋评估费(评估价值千分之三,最低三百,最高一千五)。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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