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和决定权的区别例子

如题所述

立法权和决定权的区别例子如下:

一、从结果看。

行使立法权的结果是制定出一项法律,行使决定权的结果是制定出一项决定。我们可以上全国人大的网站查看,一查就可以看到我们要甄别的对象是一项法律还是一项决定。

补充,按常理,在正常情况下,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没有必要故意地行使立法权做出一项决定,或者故意地行使决定权做出一项法律。

二、从程序看。

行使立法权要走行使立法权的程序,行使决定权要走行使决定权的程序。针对一项动议,该行使立法权还是该行使决定权,必须在事先有明确的安排。

然后走对应的程序,这是不能含糊的。两者所走的程序各是什么,具体的细节要求是什么,有很多是我们所不知道的,但两者的颁布程序有很大的差异,可以查到。

立法权的种类:

从权力的来源上立法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法自身拥有的立法权,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该立法权可制定、修改、和废除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性规定。

另一种是依法被授予的立法权,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中央各部委及其下属单位等依法成立的行政、司法、军事机关。

两种立法权所立之法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两者之间也有不同之处,其一:前者所立之法的规范范围均大于后者,后者所立之法的内容不得与前者冲突。

其二:前者所立之法适用范围较广,而后者所立之法适用范围较窄;其三:前者所立之法所规范的行为具有普遍性,而后者所立之法所规范的行为则具有特定性。

立法权是近代分权理论与实践的产物,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具有政治性质的一种重要国家权力。所谓立法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指这种权力较之行政权、司法权而言,在适用范围、运作特点、合法性基础等各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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