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死了谁来安葬

如题所述

孤寡老人去世了一般可以由当时的居委会或者是民政部门办理后事。一个公民没有任何继承人,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立任何形式的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那这个公民去世后,遗产就可能属于无主财产。无主财产会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安葬权具有如下三种属性:
一、安葬权是死者的近亲属在不违背死者生前意愿的前提下,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
二、该项权利的行使主要限于对遗体、遗骨和骨灰进行安葬、祭祀、维护其免受侵害,而不能擅自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抛弃)。
三、安葬权同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近亲属在享有安葬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安葬的义务不能任意转移或者随意放弃,安葬死者遗体、遗骨或者骨灰所花费的金钱也应当由安葬权享有的主体承担。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事实上,死者的近亲属均可以享有祭奠权,然而安葬权却具有排他性。由享有安葬权的近亲属排他的决定如何安置死者的遗体、遗骨、骨灰,如何处理死者的身后事。
安葬权在行使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顺序加以确定由谁优先享有:
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表示。如果死者生前留有书面或者口头的遗愿,那么理所应当优先遵从死者的生前意愿。
其次,在死者生前没有明示的情况下,依照近亲属的意愿处理。近亲属间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共同的意见处理;否则,需要根据亲属之间的关系顺位来确定由谁优先行使安葬权。我国自古通过“五服”制度来确定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现代则通过继承法、民法通则加以确定: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当此三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配偶的由配偶决定,因为婚姻组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无配偶或者配偶不能决定的,由父母决定;配偶、父母均不能决定的,由子女决定。有多个子女的,由赡养义务履行最多的决定。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没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位的近亲属享有和行使安葬权。此类亲属之间若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是没有近亲属,又或是近亲属均放弃安葬权决定权的,则可以由死者生前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决定。
最后,如果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依照习惯或公序良俗对遗体、遗骨或者骨灰的安葬方式加以确定。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对于法律适用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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