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对电动车属性认定

如题所述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是否被认定为机动车,直接关系着电动车驾驶人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赔偿数额,那么,如何界定其属性,界定后又如何划分责任呢?
一、电动自行车的属性: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GB/ T24158-2009) 根据该标准,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电动自行车为电动两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电动三轮车为电动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 (或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 H)的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电动三轮车为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因摩托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机动车,对于达到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也应当认定为机动车。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建立产品服务目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目前,笔者尚未在天津市监管部门查到相关文件,如大家找到了可以联系我补充。
二、在交通事故中应根据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归责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可以区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时,依据电动自行车的属性不同,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在交通事故当中涉及电动自行车责任划分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根据上述规定,达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GB/T24158-2009)技术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应当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围,驾驶人应当持证驾驶,适用过错原则,在交通事故当中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一般是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划定的过错大小划分责任大小,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比例。
      二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上述规定,没有超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适用无过错原则,在交通事故当中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当然,在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时,电动车驾驶人往往存在不按交通信号通行、车速过快、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横穿马路、任意拐弯掉头、醉酒驾驶等严重过错行为,为体现法律的惩治、教育、指引等社会作用,在审判实践中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责任比例,譬如在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时,承担20%-30%的责任比例,在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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