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健全压实律所负责人管理责任的机制

如题所述

建立健全压实律所负责人管理责任的机制

一、完善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二、强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合伙人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当明晰合伙人管理职责分工,建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日常事务;鼓励引导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探索成立管理委员会、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应当严格落实《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ä¸‰ã€è½å®žç»Ÿä¸€æ”¶ç»“案、印章和专用文书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规范案件受理、收案登记制度,统一接受委托,统一编号、签订和管理委托代理合同,严格落实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委派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明确印章、所函、介绍信的种类、保管、使用范围及其审批程序,做好使用登记,确保专用文书、印章使用与本所接受委托的案件实现对应和统一。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对统一接受委托的所有业务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律师办理非本所接受委托的案件加盖印章、出具所函、介绍信;不得为本所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å››ã€å¥å…¨å¾‹å¸ˆæœåŠ¡æ”¶è´¹åˆ¶åº¦ã€‚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主动向委托人出示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落实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的制度,防止律师私自收取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五、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措施。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投诉查处、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体性案件业务指导制度,建立健全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机制,确保律师服务质量。应当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通过公示、向委托人出具告知书等形式,如实告知委托人有关收费的规定和标准;应当告知委托人办理该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可以“捞人”、实施或通过明示、暗示的方式指使或诱导委托人从事妨碍司法活动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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