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如题所述

下面是关于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利益、行为、物和智力成果等。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1.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利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

2.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如医疗服务行为、卫生审批行为等。医疗服务行为、卫生审批行为等。

3.物:指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卫生法律准许进入的,具有一定价值和指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药品、医疗械等。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药品、医疗器械等。

4.智力成果: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如学术论文、专利、发明等。专利、发明等。

法律关系客体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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