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是怎么撤销的

如题所述

中共中央下令撤销了人民公社。
1983年,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农村的国家政权基层单位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并撤销作为村行政机构的生产大队,建立村民委员会。
人民公社在中国历史舞台上存在了25年。它不仅是基层单位,还是经济组织,兼具一级政府机构的职能。人民公社负责全公社的农林牧副渔生产,同时管理工农商学兵各项工作。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一部分,人民公社是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生产建设、粮食、贸易、文教卫生、治安和调解民事纠纷等工作。它是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同时兼具政权职能。
在人民公社的撤销过程中,对生产管理、产品交换、收益分配、社员家庭副业以及社员生活组织和安排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这对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起到了一定作用,并促进了中国农村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联合经济的发展。
人民公社的意义在于,它是中国走向富强的基础之一,实行人民公社制度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中国共产党人建立社会主义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必须经历的历史过程。
然而,在成立初期,人民公社实行了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结合了工资制和供给制,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这些措施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中国在建国后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个经验教训,存在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单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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