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奶茶的中杯大杯到底点谁合适?实测6家连锁茶饮

如题所述

每当选奶茶时,中杯大杯超大杯摆在面前,你或许也会面临“罗老师之问”。许多品牌都是中杯和大杯,中杯嘬几口没了,大杯短时间之内喝不完,总觉得大杯比中杯实惠。那么到底谁更划算呢?大众网·海报新闻我测评了六个全国连锁奶茶品牌,揭晓中杯大杯之迷……
“一点点”的四季奶青(无配料),中杯每10毫升0.24元,大杯每10毫升0.23元。coco奶茶(无配料),中杯每10毫升0.24元,大杯每10毫升0.23元。喜欢把奶茶当粥喝的“i小料人士”看这边:有小料的奶茶,中杯大杯表现如何?
“沪上阿姨”的芋圆奶绿,中杯每10毫升0.26元,大杯每10毫升0.25元。“茶百道”豆乳玉麒麟(因第一次送错,又点了一次,所以与上图杯杯有差异)(奶盖等小料添加前)中杯每10毫升0.36元,大杯每10毫升0.36元。(奶盖等小料添加后)中杯每10毫升0.28元,大杯每10毫升0.32元。
由此可见,几款品牌的中杯大杯的单价相差不大,甚至有的品牌中杯大杯没有差别,因此并非买大杯更优惠。为了优惠买大杯的话,大可不必呀。
还有追求(心理)健康的网友,在线求小杯:所以问题来了:奶茶有中杯大杯超大杯,为什么就是没有小杯?“没有小杯”最早来源是从星巴克开始的。星巴克的咖啡命名方式不是我们印象中的small、medium、large,而是用tall、grande、venti(中文对应说法分别是:中杯、大杯、超大杯)来替代。
为什么会这样?这就涉及到一个叫“价格锚点”的概念。在消费者眼里,商品的价值是“相对存在的”,这件商品到底值不值这么多钱,这个定价到底实惠与否,都需要一个可供参照的标准。价格锚点就是商家设定的参照标准。
1992年,托奥斯基提出“价格锚点”的概念,指消费者在对商品价格不确定的时候,会采取避免极端和权衡对比的原则,来判断此价格是否合适。避免极端是指在有3个或更多选择的时候,多数人会倾向于选择中间的商品。权衡对比自然是指同类的商品中,看似有更大的分量或更合乎情理的东西往往会得到更多人的青睐。
如此来看,星巴克提供的“中、大、特大”的选择,其实已经给顾客打下了“看不见的”锚点心理,通过对比和暗示的手段,动摇人们对于货币价值的评估,进而大大增加“中杯”“大杯”的销量。
我们的实验还没结束!奶茶中杯大杯折算后价格相差无几,但有部分品牌却在容量上“偷工减料”。准备冲击新茶饮第一股的奈雪的茶和喜茶,在明文标注容量之下,是否真的能抗住量杯的检验呢?
在标注容量500ml的前提下,“奈雪的茶”茉莉初雪(左)为470毫升(合每10毫升0.32元),奈雪初露(右)为430毫升(合每10毫升0.37元)。在标注容量500ml的前提下,“喜茶”多肉芒芒甘露(左)为足量(合每10毫升0.54元),多肉葡萄(右)为450毫升(合每10毫升0.64元)。
相比之下,“茶百道”的容量就相差较大:大杯的容量和店员口中的700ml相差210ml!奶茶容量与标准容量不符,算不算欺诈?
其实,在这一方面欺诈概念是比较难界定的。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欺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即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欺诈,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其目的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获得某种利益。按此说法,只要奶茶店不是故意缺斤少两,就不构成欺诈。
当然也有部分法务从业者持相反意见,他们认为在消费领域内欺诈的认定不以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经营者存在可以避免的过失即可认定欺诈,无论经营者此种行为是否能够为其带来更多利益。若按此种说法,奶茶容量不符,即可定性为欺诈。
对该类现象,有市民表示,如果有人觉得亏的话一直购买中杯就好了,没必要抓着几毫升的差距上纲上线。也有市民认为,商家一直薅消费者的羊毛,长此以往,总有一天会将消费者的信心耗费光。此前有公益律师曾在网上建议,商家应当将饮品容量提醒放至价目表等更为显眼处,在消费者购买时进行提醒,消除不必要的误会。
奶茶好喝不要贪杯哦~~来自通宵没睡着我的忠告。最后,你以后喝奶茶还会点多大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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