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如题所述

北京地区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北京市范围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以及上述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和跨境破产案件,均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按诉讼标的额应由区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债权确认案件、取回权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除此之外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和全部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则由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按照案件性质和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由相应审判庭归口审理。

对于2019年10月31日以前,申请人已经向区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申请的案件,由该法院继续审理,不移送北京破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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