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处罚有一定的金额范围。接受虚开发票构成偷税的,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处罚;接受虚开发票未抵扣税款的,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扩展资料:
我国《刑法》对虚开发票的量刑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处罚有一定的金额范围。接受虚开发票构成偷税的,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处罚;接受虚开发票未抵扣税款的,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7﹞134号)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 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该文三条同时规定,“纳税人以上述一条、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发票罪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7﹞134号):
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 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该文三条同时规定,“纳税人以上述一条、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134号文的上述两个条款分别针对两种不同情况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即接受虚开发票构成偷税的,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处罚;接受虚开发票未抵扣税款的,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