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收取古城维护费合法吗?

如题所述

2月2日,“童话大王”郑渊洁发布长微博,质疑云南丽江收取古城维护费。2月4日晚,丽江市长郑艺回信郑渊洁,称收取“古城维护费”得到云南省政府批准,并以行政事业性方式收取,但郑渊洁表示对收取维护费的行为仍存疑。专家指出,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古城应视为准公共产品,不能因地方财政困难,就变相向旅游经营者或游客收取,这有违法之嫌。


法规介绍: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原院长、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主编杨富斌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关于古城收维护费问题,国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丽江以行政事业费名义,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维护费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问题在于这是变相收取门票,该行为似有违法之嫌。”杨富斌表示,一是有违《旅游法》第35条的基本规定;二是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三是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

具体来说,首先,根据《旅游法》第35条的基本精神和《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禁止旅游经营者以强迫或变相强迫方式,强制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丽江市向所有到丽江旅游的游客一律收取每人80元古城维护费,显然没有征得旅游者同意,也不是旅游者自愿捐助古城维护费,因此,从收费形式上看,属于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其次,丽江收取古城维护费有违背《消法》第九条“自主选择权”和第十条“公平交易权”之嫌。丽江旅游有些为捆绑消费,假如旅游者只想到玉龙雪山观光,不愿意去古城游览,也需交古城维护费。如今许多“古城”并非真正的古城,大多是重新修建的,不少游客不愿去游览。显然,这些捆绑消费就侵犯了这部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把他们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剥夺了。

最后,丽江收取古城维护费有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之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丽江市政府收取古城维护费,实际上是在与民争利,对旅游者来说,古城维护费是被强迫消费;对旅游经营者来说,收取古城维护费的行为影响了他们的经营和收益。商家曾关门抗议政府收取古城维护费的行为就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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