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如题所述

一、动火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直接负责,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
2.监护人应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公司配备的消防器材
3.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监护人必须对照动火许可证的方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5.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许可证不相符、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停止动火。
6.动火作业中,发现作业人员有“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有违反《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和《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或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必须立即制止,提出暂停作业;并通知动火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7.监护人在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经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确认无火种遗留时,填写动火移交记录后方可撤离现场。
二、动火作业监护人有哪些要求
正确安全组织动火工作,负责检修应做好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三、动火作业安全规定有哪些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车间领导(副主任以上)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生产单元主任(工段长、值班长)、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报厂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经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后,方可用火。特级用火作业须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2、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车间领导(副主任以上)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生产单元主任(工段长、值班长)、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报厂生产部门审查合格,经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后,方可用火;
3、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二级、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组织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经用火所在车间领导(副主任以上)签发后,方可用火。二级用火作业须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固定用火的办理。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5、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用火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前划“√”,其中1-5条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9条由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6、“危害识别”一栏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
7、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领导(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8、作业结束后,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分别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名。
只要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安全规定,一般是不会有什么事故发生的,因此当您在进行动火作业时一定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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