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未拴绳发生事故用什么条款

如题所述

01
      案情简介
      徐某在小区遛狗未栓牵引绳,住同一小区的李某骑电动车外出经过小狗时,小狗突然蹿出导致李某受到惊吓倒地受伤。受伤后,李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若干。后李某找到徐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时,认为徐某遛狗未拴绳,其其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对饲养动物的管理责任,进而导致其受到惊吓而受伤,因此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而徐某认为狗只是宠物,并无侵害李某的故意,且其所有的狗并未撞到李某,双方没有任何接触,李某受伤是其自身想象的恐惧导致行为失措的后果,故应当由李某自己承当责任。双方争执未果,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因动物具有天生致人损害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对其危险性负责,所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法定抗辩事由外,只要饲养动物存在加害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徐某饲养的狗突然出现,李某因此受惊倒地,该种加害行为虽不是直接接触如咬伤、抓伤等,却同样属于加害行为,所以徐某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徐某不拴犬绳遛狗的行为加剧了动物的随意伤害可能,李某产生涉案损失的直接原因系犬只的突然出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对徐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徐某作为饲养人,未对宠物狗拴牵引绳,明显违反了犬只管理规定,在无证据证实李某对其涉案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徐某应当对李某因此遭受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依法判令徐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
      03
      法官说法
      饲养宠物是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但在享受小动物带给我们的温暖和陪伴时,更应做到文明饲养,拴好犬绳、按期防疫,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近年,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诉讼双方的分歧也较大。关于此类案件是否担责、由谁担责,其核心的判断是在于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而从此类行为的本质讲,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应当属于法律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因此该类案件的归责原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此类案件中,只要动物致人损害,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徐某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佩戴牵引绳,导致过路骑行人员惊吓摔倒受伤。同时,也未能证明该损害系被侵权人李某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因此,徐某应当依法承担该案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