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细则

如题所述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又称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扩展资料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三)建立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车辆、种类、数量、分类质量等信息,并按照规定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四)处理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实时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实现达标排放,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六)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报区、江北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人大网-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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