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一个慈善基金会需要哪些手续?

如题所述

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
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可以考虑将善款捐助给有关慈善基金会,如果善款额度有一定规模,就可以考虑在该慈善基金会中成立您的专项基金,您就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流向进行决策。
即使不设立专项基金,您可以与该慈善基金会签订捐助协议,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这是《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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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10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